开庭笔录|网上沸沸扬扬的奇葩骗婚案

2018-07-06 01:31:45

律蛙省律蛙市律蛙区模拟网络法庭

开庭笔录


(2018)川0319民初01号

案由:离婚纠纷

开庭时间:2018年3月19日上午9点

开庭地点:律蛙省律蛙市律蛙区模拟法院模拟网络法庭

书:宣布法庭纪律(略)。

书: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。

审:律蛙省律蛙市律蛙区模拟法院模拟网络法庭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,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,现在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人代理权限。

原告黄某,女,汉族, 94年6月 6日生,住 河蟹市河蟹区河蟹号,身份证号 333333333333333333。

被告张某,男,汉族, 92年 6月6 日生,住河蟹市河蟹区河蟹号,身份证号666666666666666666。

被告委托代理人:D律师,系四川案多多律师事务所律师,执业证号 2333333333 ,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。

审: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?

原:无异议

被:无异议

审: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,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庭准予其参加本案诉讼。

审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39条第2款之规定,本案由审判员律蛙婚姻家事机器人啾独任审判,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,由书记员冉啾担任法庭记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49条,第50条,第51条,第64条第1款,第143条,第144条的规定,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与义务(略),你们听清楚没有?

原:听清楚了。

被:听清楚了。

审:在民事审判过程中,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,有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,你们听清了吗?是否申请回避?

原:听清楚了,不申请回避。

被:听清楚了,不申请回避。

审:被告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副本以及开庭传票?

被告张某:收到。

审:律蛙省律蛙市律蛙区模拟法院模拟网络法庭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7条,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,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,由审判员啾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,书记员冉啾担任法庭记录,当事人有无异议?

原:无异议。

被:无异议。


审:现在开庭。下面进行法庭调查,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。

原:宣读起诉状。我方诉讼请求:1、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2、平均分割被告婚前投入基金婚后赚取的收益20万元;3、要求被告返还骗取原告的嫁妆款10万元。(详见诉状)

审:原告诉状诉请有无变化,事实与理由有无补充?

原:无变化,没有补充。

审:被告答辩

被:双方认识、恋爱结婚时间属实。我不同意离婚,更不同意分割我婚前投入资金婚后赚取的收益20万元,我也没骗取原告的嫁妆款10万元。

审:原告出示证据。

原:我方出示的证据有:1、结婚证,证实双方系夫妻关系;2、原告转款给被告的银行转款凭证1张(此笔系从银行存折转出,显示此款的银行存款时间系原告在婚前的存款),证实原告向被告转款10万元。3、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1份,证实被告骗取原告10万元嫁妆款后玩消失,原告已报警。以上证据均系原件。

审: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。

被代:对原告出示的结婚证真实性、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,对银行转款凭证及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,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,不能证实我骗了原告的嫁妆款10万元。

审:被告有无证据出示?

被:我有借据12张,借款金额100万元,用于做生意投资,此借据系复印件,原件在债权人手里。

审: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。

原:被告借款金额100万元没提供资金用途,而且我们结婚才短短一个月,我根本不知情,其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我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。

审:原、被告证据是否出示完毕?

原:出示完毕。

被:出示完毕。

审:给双方做调解工作,原、被告是否愿意调解和好?

原:不同意和好,我坚持要离婚。

被:同意和好。

审:由于双方意见各一,本院不再组织双方调解。法庭调查结束,下面双方发表辩论意见,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。

原:被告婚前与原告相识就怀有不良企图,欺骗原告交了2万元的购房定金,原告虽然已经要回,但被告又骗取了原告的10万元嫁妆款后玩消失,而且还背着原告在外借高利贷说是投资,但却拿不出投资的依据,双方感情已破裂,坚决离婚。

一、被告骗取我的嫁妆款系我的婚前财产,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因此该笔款项被告应当返还。

二、我有权分割被告婚前投入资金婚后赚取的收益20万元,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、经营的收益,归夫妻共同所有;《关于适用〈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11条规定: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本案中婚前的基金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因此坚持我方诉请。三、被告借款100万元没提供资金用途,而且我们结婚才短短一个月,我根本不知情,其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我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。

被代:四川案多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的委托,指派我为原告被告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。接受代理后我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,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,对本案的事实已有了充分了解。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,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,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今天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,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,供法庭参考:

一、被告张某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,且无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,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。2017年6月,被告张某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,因对彼此都很满意,双方很快坠入爱河,并与2017年12月登记结婚。婚后双方感情稳固,家庭幸福,在日常生活中,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,按一般的生活逻辑,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;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,倒是反常的。以上事实,可以看出被告张某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,不但未破裂,且感情基础稳固,所以,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。

二、分割被告婚前投入资金婚后赚取的收益2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,此收益应该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。

三、原告转给被告的嫁妆款10万元已经早已用于家庭开支,没有剩余,不应该返还。综上所述,希望法院判决不准原、被告离婚。

审:原、被告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?

       原:没有

       被:没有

       审:现在请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。

       原:希望法庭判决准予原、被告离婚,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       被:希望法庭判决不准原、被告离婚。

审:今天庭审到此,休庭,本案择期宣判,双方看笔录无误签字。